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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符合适用范围的历史违建本月起可申请上户口
发布时间:2020-03-14      阅读:103次

去年12月12日之前已建成,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从3月1日起可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但是,这类历史违建如果存在6种情形之一,不予办理。


东莞日前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目的是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历史违建,优化不动产权补办手续,妥善、高效解决历史问题,拓展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空间。


《实施方案》自3月1日起实施。符合适用范围的,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可到属地镇街(园区)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下称“补办办”)提出补办手续申请。

补办适用于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

哪些历史违建,可以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明确,2019年12月12日之前已建成,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但不包括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私人住宅、商品房、商业等项目。

补办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经批准纳入“拓空间”补办工作试点的重点工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公益民生类项目。

另外,市政府或市“拓空间”总指挥部相关文件中明确支持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或通过市政府“一事一议”获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项目,可按程序纳入补办试点。

但是,如果这些历史违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禁止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以及城市建设重点管控区域,或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使用条件等6种情形,不予办理。

我市将建立补办对象的滚动更新机制,由补办办会同“拓空间”指挥部补办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后,纳入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试点项目台账。

罚款按建设工程造价5%或7%标准缴纳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补办流程的八个步骤,包括申请补办手续、开展测绘、规划及土地审查、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手续、办理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手续、补办手续复核、行政处罚、不动产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补办手续复核完成后,由镇街(园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只作罚款,不作退地、没收、拆除的处罚决定。

其中,2008年5月28日是产业类历史违建罚款的分水岭。《实施方案》显示,对于2008年5月28日之前建成的产业类历史违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5%的标准缴纳罚款;对于2008年5月28日之后建成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7%的标准缴纳罚款。对有意愿、有条件且主动完善手续的补办对象,准许罚款以银行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方式缴纳。

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申请补办的,可给予适当资助。历史违建权属于镇街(园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的,其补办过程中缴交的税费,属市留成部分全额补助镇街(园区),用于支持镇村产业空间及公共服务空间建设。


涉嫌弄虚作假将被永久取消补办资格

依《实施方案》补办完善不动产权手续的用地和房产,非因政府规划,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不动产用途变更。如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可按原批准用途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和房产。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在申请补办手续前应明确相关要求,并就遵守上述事项作出承诺。

记者看到,《实施方案》还强化诚信约束机制,加强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的诚信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补办手续中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诈造假等行为的,实施扣分记录动态管理,永久取消该主体的补办资格及其享受我市各试点及优惠政策资格,并将权利人或实控人名下所有在莞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名录,增加企业行为的检查频次。

对于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诈造假等问题的补办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注销不动产登记证,相关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止补办手续,由市补办办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不再受理该项目的补办申请。同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回罚款,重新按照违法建设相关规定处理,作出没收或者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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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违建存在6种情形之一不予办理

对于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违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禁止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区域范围内;

2.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

3.位于城市建设重点管控区域,包括:属于市、镇两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划定(计划划定)范围,轨道交通(TOD)及重点交通道路建设(计划建设)范围,市重大平台管控区域,重点收储地块;

4.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拆除、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

5.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使用条件;

6.加固补强后,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属于C、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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